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1: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8
八  調用之服務員應予編號,並隨時配掛識別證,以資識別。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8
八  調用之服務員應予編號,並隨時配掛識別證,以資識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