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6
六  調用服務員由需調用之單位向教導組申請,經管教人員依第一項之規
    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教導組層轉主任核定,並經所務委員會
    議備查。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6
六  調用服務員由需調用之單位向教導組申請,經管教人員依第一項之規
    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教導組層轉主任核定,並經所務委員會
    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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