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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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5
五 調用之服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所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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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調用之服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所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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