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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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9
九 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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