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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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受刑人或在押被告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主副食分量折半供 應。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6
六 受刑人或在押被告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主副食分量折半供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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