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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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各機關處理主副食,應設立炊場,監所選定受刑人或在押被告作業, 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補育院,得由工友炊煮。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3
三 各機關處理主副食,應設立炊場,監所選定受刑人或在押被告作業, 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補育院,得由工友炊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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