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5: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  各機關應於翌月五日內造具給養費月報表兩份,一份存查,一份報
      監督機關備查。高等法院檢察處應於翌月十五日內彙編所屬看守所
      及少年觀護所給養費月報表,報請法務部備查。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12
十二  各機關應於翌月五日內造具給養費月報表兩份,一份存查,一份報
      監督機關備查。高等法院檢察處應於翌月十五日內彙編所屬看守所
      及少年觀護所給養費月報表,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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