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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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每日主副食應由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 ,各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定定量分配。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10
十 每日主副食應由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 ,各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定定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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