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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實踐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 8
八  監獄在三民主義管教上,得審酌情形實施自治,選舉左列各款之自治
    服務員,由管教人員隨時予以輔導,以培植其自覺、自動、互助合作
    、敬事愛人之合群生活:
 (一) 教室:每一教育班次,每六個月互選正副班長各一人,辦理協助清
      查人數,保管書籍、清潔教室、分配勤務及學習、輔導等事宜。
 (二) 工場:各工場設置左列自治服務員:
      1 每六個月互選工場服務員一人,協助工場主管辦本工場秩序之維
        持,人數之清點,雜務之分配,及環境清潔、衛生等事宜。
      2 工場互選保管助理員一人,佐理工場主管或作業導師。管理全工
        場作業工具,及材料收發、保管等事宜。
      3 工場互選成品檢驗助理員一人佐理導師或工場主管,辦理本工場
        作業成品之檢驗事宜。
      4 就過程極端繁雜之作業,依其性質劃分若干工作小組,各組互選
        組長一人,受作業科長、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之指導,辦理該組
        有技術輔導工作及督促生產與作業示範等事宜。
      5 依作業性質及需要,得區分若干作業學習班、各班互選班長一人
        ,受作業科長、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之指導監督,輔助新收受刑
        人有關學習技藝事宜。
 (三) 舍房:各舍房設自治服務員一人,辦理整理內務、輔導自修、維持
      秩序及清潔勤務之派遣等事宜。
 (四) 膳食:每一管教區遴選受刑人若干人,共同組織膳食小組,互推一
      人為組長,分別辦理計帳、領發、保管、監廚與膳食等事宜。
    前項各款自治服務員、應先管教小組,互推一人為組長,分別辦理計
    帳、領發、保管、監廚與膳食等事宜。
    當選之受刑人,應由管教小組報請典獄核定,服務期間為六個月,連
    選得連任。
民國 6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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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監獄在三民主義管教上,得審酌情形實施自治,選舉左列各款之自治
    服務員,由管教人員隨時予以輔導,以培植其自覺、自動、互助合作
    、敬事愛人之合群生活:
 (一) 教室:每一教育班次,每六個月互選正副班長各一人,辦理協助清
      查人數,保管書籍、清潔教室、分配勤務及學習、輔導等事宜。
 (二) 工場:各工場設置左列自治服務員:
      1 每六個月互選工場服務員一人,協助工場主管辦本工場秩序之維
        持,人數之清點,雜務之分配,及環境清潔、衛生等事宜。
      2 工場互選保管助理員一人,佐理工場主管或作業導師。管理全工
        場作業工具,及材料收發、保管等事宜。
      3 工場互選成品檢驗助理員一人佐理導師或工場主管,辦理本工場
        作業成品之檢驗事宜。
      4 就過程極端繁雜之作業,依其性質劃分若干工作小組,各組互選
        組長一人,受作業科長、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之指導,辦理該組
        有技術輔導工作及督促生產與作業示範等事宜。
      5 依作業性質及需要,得區分若干作業學習班、各班互選班長一人
        ,受作業科長、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之指導監督,輔助新收受刑
        人有關學習技藝事宜。
 (三) 舍房:各舍房設自治服務員一人,辦理整理內務、輔導自修、維持
      秩序及清潔勤務之派遣等事宜。
 (四) 膳食:每一管教區遴選受刑人若干人,共同組織膳食小組,互推一
      人為組長,分別辦理計帳、領發、保管、監廚與膳食等事宜。
    前項各款自治服務員、應先管教小組,互推一人為組長,分別辦理計
    帳、領發、保管、監廚與膳食等事宜。
    當選之受刑人,應由管教小組報請典獄核定,服務期間為六個月,連
    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