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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5.10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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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實踐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 12
十二 自治服務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其他受刑人有接受之義務,如自治 服務員服務不週,受刑人有意見提出時,應向各該管教小組陳述, 不得逕行引起爭辯。
民國 6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 自治服務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其他受刑人有接受之義務,如自治 服務員服務不週,受刑人有意見提出時,應向各該管教小組陳述, 不得逕行引起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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