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4: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登記,並
    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
    以劣質品抵充。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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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登記,並
    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
    以劣質品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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