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5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 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7
七 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 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