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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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 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本部所屬監院所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依 實際需要擬訂。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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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 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本部所屬監院所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依 實際需要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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