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
    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10
十  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
    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