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5
五、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由評分單位教誨
    師辦理。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由評分單位教誨
    師辦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由評分單位教誨
    師辦理。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由評分單位教誨
    師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5
五、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 0.5  分起分,以資補助
    。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5
五  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 0.5  分起分,以資補助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