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即予編 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經調查完竣,考 核滿一個月,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三、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由評分單位教誨 師辦理;遇受刑人評分後違規應由現在單位教誨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 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計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之分數扣減更正。
三 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由評分單位教誨 師辦理;遇受刑人評分後違規應由現在單位教誨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 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計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之分數扣減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