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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2
二、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之新修正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新法;適用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法;適用其
    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2
二、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之新修正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新法;適用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法;適用其
    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2
二、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新修正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新法;適
    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法;適用其修
    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2
二、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新修正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新法;適
    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法;適用其修
    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2
二、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扣分緩編
    一個月,停止計分一個月則緩編兩個月,停止計分兩個月則緩編三個
    月。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2
二  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扣分緩編
    一個月,停止計分一個月則緩編兩個月,停止計分兩個月則緩編三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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