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66 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
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66 條
(移轉信託財產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
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