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53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53 條
(信託監察人之限制)
未成年、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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