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五條所定受託人之權利,受託人非履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所定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之義務,不得行使。
(前五條權利之補充性) 前五條所定受託人之權利,受託人非履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所定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之義務,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