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17 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17 條
(信託利益)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