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文組版班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實習材料使用後,應將可再用、可收回及不可收回廢料,分別置放於
    固定場所並注意安全及定期處理。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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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實習材料使用後,應將可再用、可收回及不可收回廢料,分別置放於
    固定場所並注意安全及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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