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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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2
二 本所各科室於執行各項業務,應在合法範圍內主動積極提供民眾完善 服務。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2
二 本所各科室於執行各項業務,應在合法範圍內主動積極提供民眾完善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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