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兼分校業務人員津貼發給辦法 6
六  分校津貼每月底前由出納人員造冊呈經院長核可後發給。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6
六  分校津貼每月底前由出納人員造冊呈經院長核可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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