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3: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兼分校業務人員津貼發給辦法 4
四  分配點數如左下:
    1 院長二十點、直接主管秘書、訓導、教務、總務、會計主管人員:
      十八點。
    2 間接主管人事、政風、保健主管人員:八點。
    3 承辦業務之會計、庶務、出納、學籍人員:十點。
    4 直接辦理分校業務之技師、技術員、工友:八點。
    5 間接協助分校業務之人員及班級管教人員:五點。
    6 直接協助分校業務之工友:四點。
    7 其他間接協助之人員:二點。
    前項第五款之間接人員,包括收發、財產管理、訓育策畫及協助會計
    等人員,班級管教人員包括導師、訓導員及輔導員。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4
四  分配點數如左下:
    1 院長二十點、直接主管秘書、訓導、教務、總務、會計主管人員:
      十八點。
    2 間接主管人事、政風、保健主管人員:八點。
    3 承辦業務之會計、庶務、出納、學籍人員:十點。
    4 直接辦理分校業務之技師、技術員、工友:八點。
    5 間接協助分校業務之人員及班級管教人員:五點。
    6 直接協助分校業務之工友:四點。
    7 其他間接協助之人員:二點。
    前項第五款之間接人員,包括收發、財產管理、訓育策畫及協助會計
    等人員,班級管教人員包括導師、訓導員及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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