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電腦軟體班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  要求學生對有問題之電腦應立即報告並說明狀況,由技師處理,
        不得任意拆卸主機及更換零件。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22
二十二  要求學生對有問題之電腦應立即報告並說明狀況,由技師處理,
        不得任意拆卸主機及更換零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