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3: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  非公務需要,學員一律嚴禁逗留或進入技師辦公室或庫房。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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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非公務需要,學員一律嚴禁逗留或進入技師辦公室或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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