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  工具及材料之領用及歸還,技師應親自點交 (收) 或遣專人負責,
      且應做成記錄備查。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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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工具及材料之領用及歸還,技師應親自點交 (收) 或遣專人負責,
      且應做成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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