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  學員操作機具或工具前,應先指導其使用程序及方法,做好防護措
      施,並在旁教導。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5
十五  學員操作機具或工具前,應先指導其使用程序及方法,做好防護措
      施,並在旁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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