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3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 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 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帶回班級。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4
十四 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 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帶回班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