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學生到工場上實習課時,應確實瞭解課程內容,需使用那幾種機具、
    材料,確實如數發放給學生使用,於下課前 20 分鐘,要求負責學生
    將發放數量收集,確實清點收回,如有損壞情形應記錄於清單上。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8
八  學生到工場上實習課時,應確實瞭解課程內容,需使用那幾種機具、
    材料,確實如數發放給學生使用,於下課前 20 分鐘,要求負責學生
    將發放數量收集,確實清點收回,如有損壞情形應記錄於清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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