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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戒護勤務應行注意事項 1
管教 (戒護) 人員執行戒護勤務除法令及部頒「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
意事項」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壹  班級管教人員戒護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班級管教人員接班時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值勤時對於學生之異動情
    形應詳為瞭解。
二  每日檢查班級水電、門窗及相關戒護設施 (學生寢室及後崗) ,並依
    規定填寫安全檢查紀錄簿。
三  學生進入後崗應有班級管教人員隨同前往戒護。
四  學生洗澡時班級管教人員應立於適當位置戒護,並兼顧教室及所屬責
    任區域內學生活動情形。
五  學生戒護住院治療時,出院前應辦理診斷 (住院) 證明書。
六  管教人員非因公務嚴禁離開班級戒護責任區域。
七  警衛隊值勤人員於十八時四十分接班後為備勤時間,非因公務需要禁
    止離開班級責任所屬區域。
八  應隨時掌握學生人數,勤於察看責任區內 (含夜間寢室) 學生活動情
    形。
九  學生於院內違規或生病或有特殊情形,家長來院辦理接見時,班級管
    教人員應主動前往接見室與家屬聯繫,說明該生於院內之實際情形。
十  學生參加技能練時應落實技訓工具管理,返回班級前應落實檢身工作
    。
十一  班級環境或各項設施如欲進行重大改變,應先行請示訓導組。
十二  值勤人員應注意個人服裝儀容並隨身攜帶警笛。
十三  管教人員應親自審核學生信件,並依規定寄發。
十四  值勤時,申請外出之事由應與公務有關,並依規定提出申請。
十五  雜役及服務員之調用應依規定辦理。
十六  學生前往接見前及接見後返回班級時,應依規定實施檢身檢物。
十七  施用戒具之學生,應每日填送輔導考核紀錄 (乙) 表。
十八  管教學生應依法令規定之權責管教,對學生要以愛心、耐心來輔導
      ,嚴禁情緒性之管教方式。並注意學生自尊心及其人格之發展。
十九  加強管理幫廚學生,並應不定時前往查看學生幫廚情形。
二十  所屬責任區域內查獲之違禁物品,應依規定送交訓導組處理。
二十一  禁止單獨調整輪休時間,以免影響整體勤務之運作。
二十二  備用藥品應依規定使用並填寫表格。
二十三  儲存資源回收物品應兼顧戒護安全之考量。
二十四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二十五  班級前廣場嚴禁放任何機動車輛。施工車輛應依規定停放並上鎖
        ,影響戒護安全之工具應由班級管教人員隨同戒護。
二十六  服務員及臨時性之公差學生應穿著制式背心,並應通知公差地點
        值勤人員協助戒護。
二十七  管教人員應瞭解學生身份關係及社會背景,隨時考核其行狀。
二十八  學生之座位及就寢之位置應妥適安排,禁止學生擅自更換床位。
二十九  對於具有毒性、易燃品或其他危險物品應特別注意管理。
三十  學生交付保管之食品應設簿登記。
三十一  嚴禁將鑰匙交學生使用。
三十二  非技訓教學上課期間嚴禁學生進入技訓教學區。
三十三  夏令時間最遲應於十八時前收封完畢,冬令時間應於學生用完餐
        後儘速收封上樓。
三十四  值勤時,日間非因公務需要,嚴禁逗留樓上導師室。
三十五  值勤時間內應與學生共同作息。
三十六  學生寢室、教室及導師室嚴禁烹煮任何食物。
三十七  嚴禁學生清洗非公務之車輛。
三十八  禮堂為戒護管制區,嚴禁學生單獨進入。
三十九  學生之爭端應妥善處理,力求公正、客觀。
四十  值日之班級應確實維持各項集合之秩序 (升旗典禮、餐廳用餐) 。
四十一  班級管教人員應主動瞭解管教上之問題,互相討論;班級管教之
        規定應先行討論獲得共識後,再行宣布。
四十二  收封後,最遲應於十八時前通知警衛隊在班實際學生人數。
四十三  收封後,除緊急情形外,非有督勤人員之同意,嚴禁學生下樓。
貳  班級勤務 (警衛隊) 應注意事項
一  勤務交接順序為接班人員先至勤務中心領取鑰匙,並在「鑰匙領取繳
    回登記簿」登記領取之時間,並簽名以示負責;至班級後應主動向交
    班人員詢問有無交待事項,並清點人數,無誤後,交班人員方可離開
    ,並將鑰匙繳回勤務中心,並簽名及登記繳回時間,方完成交接手續
    。
二  鑰匙領取時間,以交接班時間為準,領取不可提早至十分鐘之前,繳
    回不可延遲至十分鐘以後,嚴禁將鑰匙複製。
三  服勤時除穿整齊制服外,態度應平和、不可盛氣淩人。
四  通用門之鑰匙嚴禁交予收容之學生使用,人員進出後並應檢查門鑰有
    無鎖好。
五  接班後,應逐班級查看學生動態,每十五分鐘至少巡查一次,並應按
    規定時間簽名於巡邏表上,以備查考。
六  服勤時間不得與人聊天 (包括職員及學生) ,或使用視聽器材。
七  服勤時間不得瞌睡並嚴禁擅離職守。
八  學生寢室內應保持安靜,嚴禁大聲喧嘩、鬥毆、賭博、紋身或其他擾
    亂秩序之行為。
九  學生寢室巡查除須注意學生之行狀外,並應注意窗戶有無放置物品影
    響戒護視線。
十  對於重病、頑劣或情緒不穩定之學生,應加強查巡次數,注意觀察,
    並登記於勤務交接簿。
十一  收封後不得任意開啟房門鑰匙,如遇緊急狀況 (如門窗遭破壞、毀
      損或學生企圖脫逃、自殺或其他異狀) 時應立即通知班級管教人員
      處理,並通知勤務中心。
十二  遇有學生藉故鬧房時,應謹記滋事學生姓名,迅速按下緊急電鈴求
      援,並通知班級老師,注意觀察囚情發展,等待支援並妥適處理。
十三  禁止與勤務無關人員 (包括職員或學生) 進入班級與學生談話,職
      員不聽勸告者應登記其姓名、進入班級時間及與何人交談之事實於
      勤務交接簿。
十四  取締學生違規事件如因己力無法達成任務時,不可坐視不管,應即
      通知班級管教人員處理。
十五  值勤時遇身體不適無法繼續服勤時,應即通知勤務中心派員代理,
      不可擅離職守。
十六  學生作息時間應依規定辦理,確實執行,不可因值勤人員不同,而
      致作息不一。
十七  嚴禁學生串房 (班級) 。
十八  警衛隊同仁於班級值勤時,班級管教人員就寢前是協助角色、就寢
      後應勤於察看學生就寢情形,重大突發狀況迅速通知管教人員處理
      ,並回報勤務中心。
參  游動崗、機動人員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游動崗值勤人員服裝應整齊、姿態應端正,態度應嚴肅。
二  值勤時,應配帶警笛、警棍,並精神專注,禁止瞌睡或閱讀書報、收
    聽廣播或電視。
三  值勤時,應隨時測試無線電是否暢通,並檢查電話機是否良好,有故
    障應即反應,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繫,無線電通訊器材應不離身
    。
四  禁止非有管教人員戒護或未以電話事先告知之學生,擅自通過或靠近
    警戒線。
五  如發現學生潛入警戒區域或行跡可疑者,應即予以留置或盤問追查,
    加以制止,並通知班級及勤務中心處理。
六  如遇有學生衝向院門不聽制止,應即鳴警笛,並迅速通知大門,且應
    持警棍予以尾追。
    七值勤時,應每半小時內簽巡邏表一次,並嚴密注意戒護死角是否有
    學生躲藏。
七  於接見時間內,指引學生家屬至面會室。並指揮外賓車輛停放於適當
    位置。箱型車嚴禁停放於警衛隊單身宿舍靠圍牆處,大型遊覽車禁止
    停放會議室之正前方
八  訪客進入警戒區域時應主動趨前問明來意。
九  進出車輛應詳予檢查,以防違禁品流入或學生潛藏。准予放行之後應
    以無線電通知門勤值勤人員。
十  值勤時,崗位不得放置非服勤時所應配置之物品。
十一  游動崗人員須勤於走勤,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其對任何狀況應敏
      感查覺,迅速處理。
十二  游動崗勤務交接應確實,接班人員未到定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
十三  嚴禁班級管教人員或學生公差於七時前拿取報紙。
十四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肆  戒護外醫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出勤前先瞭解戒護對象之姓名及案情 (罪名及刑期) ,並瞭解其背景
    及病況。
二  戒護外醫人員服裝應整齊,並應攜帶無線電及警棍,且每日應定時以
    無線電或電話向勤務中心通知外醫狀況。
三  應依規定使用戒具腳鐐、手梏,住院時加聯鎖固定於病床,以防其脫
    逃。
四  每小時應檢查戒具一次,必要時隨時檢查。
五  應有危機意識,不可脫離戒護視線,休班人員應在病房備勤待命支援
    ,不可擅離職守。
六  隨時注意收容學生病情變化,危急時應以電話向院長或訓導組組長通
    知。
七  嚴禁食用學生或其親友提供之任何食物。
八  對於探視學生病情之親屬,應查驗其身分,並依接見相關規定辦理,
    並登記於外醫日記簿,以便查考。
九  對於探視學生病情之親屬所送之物品,均須詳細檢查後始可發給,如
    有可疑應送回監內詳查。嚴禁管教人員代為收受保管金。
十  緊急戒送外醫時,如情況危急經值班組員以上人員之同意,可暫不使
    用戒具,但應攜帶戒具備用。
十一  遇學生送入加護病房或病亡時,立即以電話向訓導組警衛隊通報,
      並儘速取下戒具,避免學生家屬不滿。
十二  如遇突發性之戒護事故,應立即通知勤務中心,切不可隱瞞及拖延
      ,以爭取處理之時效。
伍  三崗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三崗之警戒責任區為二崗至三崗,及單身宿舍、三省園區域,並應嚴
    密注意技訓工廠區及孝五班至孝八班屋頂之動態。
二  出勤時,應配帶警笛、警棍,並精神專注,禁止躺臥、瞌睡或閱讀書
    報,收聽廣播電視。
三  接班時應測試無線電是否暢通,並檢查電話機是否良好,有故障應即
    反應,且服裝儀容須整齊,嚴禁脫制服及穿拖鞋。
四  在崗哨戒護警戒區域內,應注意越獄脫逃,及其他意外事變。
五  遇查勤人員查巡時,應行禮問好,夜間並應開燈探照。
六  發現收容學生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並通知勤務中
    心派人處理。
七  圍牆附近嚴禁閒雜人等徘徊聚集,如有可疑者逗留,應即通知勤務中
    心處理。
八  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鳴笛加以制止,並通知組員處理。
九  圍牆外及崗哨附近,如發現有人叫喊或打手勢,及傳遞訊號時,應即
    喝令制止,並通知勤務中心派人處理。
十  崗哨勤務人員交接順序,應由接勤人員查看附近狀況後,再行上哨,
    繼由交勤人員將相關設備點交,除將值勤時所發生之重要情形登載值
    勤簿外,並以口頭告知接勤人員後始得步下崗哨,將門上銷後,始得
    離開。
十一  崗哨內外應保持清潔,垃圾不隨意亂丟。
十二  通訊器材應隨時保持暢通,禁止以電話機與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聊
      天。
十三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陸  二崗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二崗之戒護責任區為一崗至二崗及二崗至三崗之區域範圍,並應嚴密
    注意技訓工廠區及孝五班至孝八班之屋頂動態。
二  出勤時,應配帶警笛、警棍,並精神專注,禁止躺臥、瞌睡或閱讀書
    報,收聽廣播或電視。
三  接班時,應測試無線電是否暢通,並檢查電話機是否良好,有故障應
    即反應,且服裝儀容須整齊,嚴禁脫制服及穿拖鞋。
四  在崗哨戒護警戒區域內,應注意越獄脫逃,及其他意外事變。
五  遇查勤人員查巡時,應行禮問好,夜間並應開燈探照。
六  發現收容學生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並通知勤務中
    心派人處理。
    七圍牆附近嚴禁閒雜人等徘徊聚集,如有可疑者逗留,應即通知勤務
    中心處理。
七  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即鳴笛加以制止,並通知隊部處理。
八  圍牆外及崗哨附近,如發現有人叫喊或打手勢,及傳遞訊號時,應即
    喝令制止,並通知隊部處理。
九  崗哨勤務人員交接順序,應由接勤人員查看附近狀況後,再行上哨,
    繼由交勤人員將相關設備點交,除將值勤時所發生之重要情形登載值
    勤簿外,並以口頭告知接勤人員後始步下崗哨,隨手將門鎖牢固後,
    始得離開。
十  崗哨內外應保持清潔,垃圾不隨意亂丟。
十一  通訊器材應隨時保持暢通,禁止以電話機與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聊
      天。
十二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柒  一崗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一崗之戒護責任區為一崗至警衛隊隊部及一崗至二崗之區域範圍,並
    嚴密注意隊部之屋頂及廚房至新生班屋頂之動態。
二  出勤時,應配帶警笛、警棍,並精神專注,禁止躺臥、瞌睡或閱讀書
    報,收聽廣播電視。
三  值勤時應隨時測試無線電是否暢通,並檢查電話機是否良好,有故障
    應即反應,服裝儀容須整齊,嚴禁脫制服及穿拖鞋。
四  在崗哨警戒區域內,應注意越獄脫逃,及其他意外事變。
五  遇查勤人員查巡時,應行禮問好,夜間並應開燈探照。
六  發現收容學生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並通知勤務中
    心派人處理。
七  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鳴笛即加制止,並通知隊部處理。
八  圍牆外及崗哨附近,如發現有人叫喊或打手勢,及傳遞訊號時,應即
    喝令制止,並通知隊部處理。
九  崗哨勤務人員交接順序,應由接勤人員查看附近狀況後,再行上哨,
    繼由交勤人員將相關設備點交,除將值勤時所發生之重要情形登載值
    勤簿外,並以口頭告知接勤八員後始得步下崗哨,並將門鎖上鎖後,
    始得離開。
十  崗哨內外應保持清潔,垃圾不隨意亂丟。
十一  通訊器材應隨時保持暢通,禁止以電話機與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聊
      天。
十二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捌  巡邏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巡邏人員於值勤前對於路線表及途中那些重要建築物、設備、電燈線
    路、消防設備、發電機房等均應清楚。
二  巡邏人員必須配備警笛、無線電通訊機、照明燈筒等事先均須檢查是
    否齊備。
三  巡邏人員每四十五分鐘巡邏一次,正常時間每日上午應四次,下午應
    四次,整日巡邏次數應為八次。
四  巡邏人員必須反應靈敏,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對聲響、景物狀況、
    煙味等均應敏感查覺,迅速處理。
五  巡邏時,應仔細察看各項阻隔設施,如發現有竹木、鐵具、繩索及其
    他足供攀越或影響戒護安全之物件,應檢收處理之,必要時通知組員
    處理。
六  巡邏所經之處,所有場舍水電、門窗,牆壁均應注意,如有異狀,應
    即追究處理。
七  巡邏時,應隨時以攜帶之無線電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繫。
八  巡邏中如遇緊急狀況,不及通知時,應為緊急處置,並鳴笛及以無線
    電通知勤務中心。
九  每次巡邏勤務間隔之空檔時間應留在勤務中心備勤。
十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玖  接見登記應注意事項
一  接見登記人員,對請求接見之學生家屬應查明身份關係等,合於接見
    規定者,始予登記,並留置身份証明文件,換發接見証,其送入之物
    品,應予詳細檢查登記。
二  請求接見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禁止
    其接見:
 (一) 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
 (二) 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
 (三) 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 酗酒或精神病者。
 (五) 有其他妨害少年輔院育紀律之行為者。
三  接見登記值勤人員,在合於法令規定之前提下應注意便民服務。
四  受理申請時應於接見登記表上註明受理登記之時間。
五  接見登記人數,不得超過三名 (不含幼童) ,並以三親等家屬為原則
    。
六  違禁物品一律禁止攜入,其送入物品之重量不得超過二公斤,家屬對
    送入物品如有疑問時應委婉告相關規定;家屬如攜入大型手提袋,一
    律寄放置物櫃。
七  接見登記值勤人員,上午應於八時十分、下午應於十三時卅分到達接
    見室,受理各項申請業務。
八  學生每星期接見二次。
九  接見登記值勤人員,除辦理接見登記外,另受理學生家屬申請學生之
    學歷證明書、在院証明書、補發出院證書及返家探視等業務,並應先
    行核對其申請表格後再予收件送訓導組。
十  下午十六時,學生至大門處澆水,接見登記人員應協助班級管教人員
    戒護勤務。
十一  請求接見之家屬人數如有暴增之情形時,應通知組員加派人員協助
      登記及提帶,以免家屬枯候。
十二  家屬送入物品時應詳填送入物品登記單,並由接見登記值勤人員詳
      為檢查,經檢查無違禁或危險物品時准予送入。
十三  嚴禁收受或食用家屬送入之物品或食品。
十四  應管制不符合接見條件之學生家屬,勿任其於院內四處遊走。
十五  應隨時維護接見登記室之環境整潔。
十六  值勤時段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拾  學生接見提帶、監聽應注意事項
一  值勤人員應隨身攜帶無線電通訊器材。
二  依接見登記表,依序分別至各班級、工場提帶學生。並將登記表交班
    級管教人員簽名、註明提帶時間,以明責任。
三  提帶時應核對身份,注意同姓名或冒名頂替,以避免提錯人。
四  接見隊伍應整齊有序,禁止學生互相交談,戒護人員應緊隨隊伍後面
    監視。 (戒護人員如有二人,其中一人應在隊伍之中間) 。
五  學生由班級前往接見室前由班級管教人員實施檢身。
六  應先將學生提帶至游動崗前清點人數、搜身檢查後,再至接見室依序
    接見。
七  有仇隙者不可在同一梯次時間接見,以避免發生爭吵、鬥毆等情事。
八  接見監聽時應注意學生與家屬言行舉動,如有違反規定者,除依規定
    立即停止其接見外,並應通知值班組員及班級管教人員前往協助處理
    。同時將其違規事實與談話內容,詳實登記於接見紀錄表,陳請主管
    長官核閱。
九  接見時禁止使用方言、手語 (聾啞除外) 或其他隱語,以規避監聽。
    接見中學生禁止進入接見室之盥洗室及合作社。。
十  接見時發生爭執或鬥毆應即刻制止,遇有不服糾正者,應避免與其正
    面發生爭執,速通知勤務中心支援處理。
十一  不可脫離戒護視線,發生脫逃事故時,應即刻制止並鳴警笛示警求
      援。
十二  接見監聽如發現學生有匿藏違禁物品、脫逃等違紀意圖之訊息時,
      應通知相關單位、人員加強注意檢查,以防違禁物品流入院內與脫
      逃等違紀事情之發生。
十三  接見監聽如發現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重要事因,足以影響
      該學生情緒安定時,應即通知其所屬之管教人員,並將事故實情詳
      記於接見紀錄表。
十四  接見完畢後,將學生全數帶至游動崗前清點人數,實施檢身檢物,
      再循序戒送回原班級、工場,並將接見登記表交管教人員簽收,註
      明提回時間。
十五  接見、監聽、物檢三記錄表每日均應陳主管長官核閱。
十六  至遲應於上午八時四十分前開始提帶第一梯次之學生,至接見完畢
      止;下午至遲應於十三時五十分時前,開始提帶學生至接見室,並
      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提帶學生之時
十七  值班組員應不定時前往接見室察看學生接見情形。
十八  學生返回班級時,班級管教人員應再實施學生衣物檢查及家屬送入
      物品複檢。
十九  每日接見勤務開始前及結束後,監聽人員應檢查接見室及廁所內是
      否有藏匿之違禁物品,並將檢查結果登記於接見紀錄簿。
二十  查獲之違禁物品應送交警衛隊登記,嚴禁私自佔有。
拾壹  門勤注意事項
一    門勤人員值勤時服裝儀容應整齊,並隨身攜帶警笛,於適當位置放
      置童軍棍以應急需。
二    外賓請求入院者,應詢問其來院目的,予以求証後始得放行條。並
      以無線電通知游動崗值勤人員。
三    外賓許其進入院內者,應查驗並留置身份証 (服務証) 。
四    對進出院門之人員、車輛,均應檢查、管制,防止違禁品流入或學
      生潛藏。
五    本院員工或廠商攜帶公物外出時,應有主管單位填發之放行,若有
      不符者,不得放行,並應通知值日長官處理。
六    職員及外賓進出院門應予管制,並登記出入時間於記事簿。
七    學生出院門 (外醫、公差) 應持有臨時外出差假單,並有班級管教
      人員或警衛隊帶領始可放行,返院時應詳予搜身。
八    法院借提學生應有異動通知單始得放行,並應查驗學生身份及人數
      。
九    隨時注意監視系統,如有異常狀立即通知組員處理。
十    閒雜人員於院門附近徘徊聚集,應適時勸離,並嚴防其由牆外丟入
      違禁品。
十一  院門應經常關鎖,於必要時再予開放。
十二  嚴禁擅離值勤崗位,副哨應勤於察看所屬責任區域,嚴防學生潛藏
      於管制區域內。
十三  值勤交接時,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代
      。
十四  確實掌握鑰匙之領取或繳回,有問題應向值班組員反應。
十五  學生出院 (借提、停止或免除執行) 時,應詳細校對其身份及相關
      証明文件、人數,核符後放行。
十六  垃圾車、餿水車進入本院,門勤副哨應隨同前往戒護。
十七  巡邏道之門戶,收封之後除當日服勤人員外,非經值班組員之許可
      ,不得進入。
十八  下班時間,廠商送入貨品需簽收時,應通知值日員 (官) 處理。
十九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1
管教 (戒護) 人員執行戒護勤務除法令及部頒「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
意事項」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壹  班級管教人員戒護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班級管教人員接班時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值勤時對於學生之異動情
    形應詳為瞭解。
二  每日檢查班級水電、門窗及相關戒護設施 (學生寢室及後崗) ,並依
    規定填寫安全檢查紀錄簿。
三  學生進入後崗應有班級管教人員隨同前往戒護。
四  學生洗澡時班級管教人員應立於適當位置戒護,並兼顧教室及所屬責
    任區域內學生活動情形。
五  學生戒護住院治療時,出院前應辦理診斷 (住院) 證明書。
六  管教人員非因公務嚴禁離開班級戒護責任區域。
七  警衛隊值勤人員於十八時四十分接班後為備勤時間,非因公務需要禁
    止離開班級責任所屬區域。
八  應隨時掌握學生人數,勤於察看責任區內 (含夜間寢室) 學生活動情
    形。
九  學生於院內違規或生病或有特殊情形,家長來院辦理接見時,班級管
    教人員應主動前往接見室與家屬聯繫,說明該生於院內之實際情形。
十  學生參加技能練時應落實技訓工具管理,返回班級前應落實檢身工作
    。
十一  班級環境或各項設施如欲進行重大改變,應先行請示訓導組。
十二  值勤人員應注意個人服裝儀容並隨身攜帶警笛。
十三  管教人員應親自審核學生信件,並依規定寄發。
十四  值勤時,申請外出之事由應與公務有關,並依規定提出申請。
十五  雜役及服務員之調用應依規定辦理。
十六  學生前往接見前及接見後返回班級時,應依規定實施檢身檢物。
十七  施用戒具之學生,應每日填送輔導考核紀錄 (乙) 表。
十八  管教學生應依法令規定之權責管教,對學生要以愛心、耐心來輔導
      ,嚴禁情緒性之管教方式。並注意學生自尊心及其人格之發展。
十九  加強管理幫廚學生,並應不定時前往查看學生幫廚情形。
二十  所屬責任區域內查獲之違禁物品,應依規定送交訓導組處理。
二十一  禁止單獨調整輪休時間,以免影響整體勤務之運作。
二十二  備用藥品應依規定使用並填寫表格。
二十三  儲存資源回收物品應兼顧戒護安全之考量。
二十四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二十五  班級前廣場嚴禁放任何機動車輛。施工車輛應依規定停放並上鎖
        ,影響戒護安全之工具應由班級管教人員隨同戒護。
二十六  服務員及臨時性之公差學生應穿著制式背心,並應通知公差地點
        值勤人員協助戒護。
二十七  管教人員應瞭解學生身份關係及社會背景,隨時考核其行狀。
二十八  學生之座位及就寢之位置應妥適安排,禁止學生擅自更換床位。
二十九  對於具有毒性、易燃品或其他危險物品應特別注意管理。
三十  學生交付保管之食品應設簿登記。
三十一  嚴禁將鑰匙交學生使用。
三十二  非技訓教學上課期間嚴禁學生進入技訓教學區。
三十三  夏令時間最遲應於十八時前收封完畢,冬令時間應於學生用完餐
        後儘速收封上樓。
三十四  值勤時,日間非因公務需要,嚴禁逗留樓上導師室。
三十五  值勤時間內應與學生共同作息。
三十六  學生寢室、教室及導師室嚴禁烹煮任何食物。
三十七  嚴禁學生清洗非公務之車輛。
三十八  禮堂為戒護管制區,嚴禁學生單獨進入。
三十九  學生之爭端應妥善處理,力求公正、客觀。
四十  值日之班級應確實維持各項集合之秩序 (升旗典禮、餐廳用餐) 。
四十一  班級管教人員應主動瞭解管教上之問題,互相討論;班級管教之
        規定應先行討論獲得共識後,再行宣布。
四十二  收封後,最遲應於十八時前通知警衛隊在班實際學生人數。
四十三  收封後,除緊急情形外,非有督勤人員之同意,嚴禁學生下樓。
貳  班級勤務 (警衛隊) 應注意事項
一  勤務交接順序為接班人員先至勤務中心領取鑰匙,並在「鑰匙領取繳
    回登記簿」登記領取之時間,並簽名以示負責;至班級後應主動向交
    班人員詢問有無交待事項,並清點人數,無誤後,交班人員方可離開
    ,並將鑰匙繳回勤務中心,並簽名及登記繳回時間,方完成交接手續
    。
二  鑰匙領取時間,以交接班時間為準,領取不可提早至十分鐘之前,繳
    回不可延遲至十分鐘以後,嚴禁將鑰匙複製。
三  服勤時除穿整齊制服外,態度應平和、不可盛氣淩人。
四  通用門之鑰匙嚴禁交予收容之學生使用,人員進出後並應檢查門鑰有
    無鎖好。
五  接班後,應逐班級查看學生動態,每十五分鐘至少巡查一次,並應按
    規定時間簽名於巡邏表上,以備查考。
六  服勤時間不得與人聊天 (包括職員及學生) ,或使用視聽器材。
七  服勤時間不得瞌睡並嚴禁擅離職守。
八  學生寢室內應保持安靜,嚴禁大聲喧嘩、鬥毆、賭博、紋身或其他擾
    亂秩序之行為。
九  學生寢室巡查除須注意學生之行狀外,並應注意窗戶有無放置物品影
    響戒護視線。
十  對於重病、頑劣或情緒不穩定之學生,應加強查巡次數,注意觀察,
    並登記於勤務交接簿。
十一  收封後不得任意開啟房門鑰匙,如遇緊急狀況 (如門窗遭破壞、毀
      損或學生企圖脫逃、自殺或其他異狀) 時應立即通知班級管教人員
      處理,並通知勤務中心。
十二  遇有學生藉故鬧房時,應謹記滋事學生姓名,迅速按下緊急電鈴求
      援,並通知班級老師,注意觀察囚情發展,等待支援並妥適處理。
十三  禁止與勤務無關人員 (包括職員或學生) 進入班級與學生談話,職
      員不聽勸告者應登記其姓名、進入班級時間及與何人交談之事實於
      勤務交接簿。
十四  取締學生違規事件如因己力無法達成任務時,不可坐視不管,應即
      通知班級管教人員處理。
十五  值勤時遇身體不適無法繼續服勤時,應即通知勤務中心派員代理,
      不可擅離職守。
十六  學生作息時間應依規定辦理,確實執行,不可因值勤人員不同,而
      致作息不一。
十七  嚴禁學生串房 (班級) 。
十八  警衛隊同仁於班級值勤時,班級管教人員就寢前是協助角色、就寢
      後應勤於察看學生就寢情形,重大突發狀況迅速通知管教人員處理
      ,並回報勤務中心。
參  游動崗、機動人員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游動崗值勤人員服裝應整齊、姿態應端正,態度應嚴肅。
二  值勤時,應配帶警笛、警棍,並精神專注,禁止瞌睡或閱讀書報、收
    聽廣播或電視。
三  值勤時,應隨時測試無線電是否暢通,並檢查電話機是否良好,有故
    障應即反應,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繫,無線電通訊器材應不離身
    。
四  禁止非有管教人員戒護或未以電話事先告知之學生,擅自通過或靠近
    警戒線。
五  如發現學生潛入警戒區域或行跡可疑者,應即予以留置或盤問追查,
    加以制止,並通知班級及勤務中心處理。
六  如遇有學生衝向院門不聽制止,應即鳴警笛,並迅速通知大門,且應
    持警棍予以尾追。
    七值勤時,應每半小時內簽巡邏表一次,並嚴密注意戒護死角是否有
    學生躲藏。
七  於接見時間內,指引學生家屬至面會室。並指揮外賓車輛停放於適當
    位置。箱型車嚴禁停放於警衛隊單身宿舍靠圍牆處,大型遊覽車禁止
    停放會議室之正前方
八  訪客進入警戒區域時應主動趨前問明來意。
九  進出車輛應詳予檢查,以防違禁品流入或學生潛藏。准予放行之後應
    以無線電通知門勤值勤人員。
十  值勤時,崗位不得放置非服勤時所應配置之物品。
十一  游動崗人員須勤於走勤,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其對任何狀況應敏
      感查覺,迅速處理。
十二  游動崗勤務交接應確實,接班人員未到定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
十三  嚴禁班級管教人員或學生公差於七時前拿取報紙。
十四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肆  戒護外醫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出勤前先瞭解戒護對象之姓名及案情 (罪名及刑期) ,並瞭解其背景
    及病況。
二  戒護外醫人員服裝應整齊,並應攜帶無線電及警棍,且每日應定時以
    無線電或電話向勤務中心通知外醫狀況。
三  應依規定使用戒具腳鐐、手梏,住院時加聯鎖固定於病床,以防其脫
    逃。
四  每小時應檢查戒具一次,必要時隨時檢查。
五  應有危機意識,不可脫離戒護視線,休班人員應在病房備勤待命支援
    ,不可擅離職守。
六  隨時注意收容學生病情變化,危急時應以電話向院長或訓導組組長通
    知。
七  嚴禁食用學生或其親友提供之任何食物。
八  對於探視學生病情之親屬,應查驗其身分,並依接見相關規定辦理,
    並登記於外醫日記簿,以便查考。
九  對於探視學生病情之親屬所送之物品,均須詳細檢查後始可發給,如
    有可疑應送回監內詳查。嚴禁管教人員代為收受保管金。
十  緊急戒送外醫時,如情況危急經值班組員以上人員之同意,可暫不使
    用戒具,但應攜帶戒具備用。
十一  遇學生送入加護病房或病亡時,立即以電話向訓導組警衛隊通報,
      並儘速取下戒具,避免學生家屬不滿。
十二  如遇突發性之戒護事故,應立即通知勤務中心,切不可隱瞞及拖延
      ,以爭取處理之時效。
伍  三崗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三崗之警戒責任區為二崗至三崗,及單身宿舍、三省園區域,並應嚴
    密注意技訓工廠區及孝五班至孝八班屋頂之動態。
二  出勤時,應配帶警笛、警棍,並精神專注,禁止躺臥、瞌睡或閱讀書
    報,收聽廣播電視。
三  接班時應測試無線電是否暢通,並檢查電話機是否良好,有故障應即
    反應,且服裝儀容須整齊,嚴禁脫制服及穿拖鞋。
四  在崗哨戒護警戒區域內,應注意越獄脫逃,及其他意外事變。
五  遇查勤人員查巡時,應行禮問好,夜間並應開燈探照。
六  發現收容學生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並通知勤務中
    心派人處理。
七  圍牆附近嚴禁閒雜人等徘徊聚集,如有可疑者逗留,應即通知勤務中
    心處理。
八  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鳴笛加以制止,並通知組員處理。
九  圍牆外及崗哨附近,如發現有人叫喊或打手勢,及傳遞訊號時,應即
    喝令制止,並通知勤務中心派人處理。
十  崗哨勤務人員交接順序,應由接勤人員查看附近狀況後,再行上哨,
    繼由交勤人員將相關設備點交,除將值勤時所發生之重要情形登載值
    勤簿外,並以口頭告知接勤人員後始得步下崗哨,將門上銷後,始得
    離開。
十一  崗哨內外應保持清潔,垃圾不隨意亂丟。
十二  通訊器材應隨時保持暢通,禁止以電話機與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聊
      天。
十三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陸  二崗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二崗之戒護責任區為一崗至二崗及二崗至三崗之區域範圍,並應嚴密
    注意技訓工廠區及孝五班至孝八班之屋頂動態。
二  出勤時,應配帶警笛、警棍,並精神專注,禁止躺臥、瞌睡或閱讀書
    報,收聽廣播或電視。
三  接班時,應測試無線電是否暢通,並檢查電話機是否良好,有故障應
    即反應,且服裝儀容須整齊,嚴禁脫制服及穿拖鞋。
四  在崗哨戒護警戒區域內,應注意越獄脫逃,及其他意外事變。
五  遇查勤人員查巡時,應行禮問好,夜間並應開燈探照。
六  發現收容學生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並通知勤務中
    心派人處理。
    七圍牆附近嚴禁閒雜人等徘徊聚集,如有可疑者逗留,應即通知勤務
    中心處理。
七  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即鳴笛加以制止,並通知隊部處理。
八  圍牆外及崗哨附近,如發現有人叫喊或打手勢,及傳遞訊號時,應即
    喝令制止,並通知隊部處理。
九  崗哨勤務人員交接順序,應由接勤人員查看附近狀況後,再行上哨,
    繼由交勤人員將相關設備點交,除將值勤時所發生之重要情形登載值
    勤簿外,並以口頭告知接勤人員後始步下崗哨,隨手將門鎖牢固後,
    始得離開。
十  崗哨內外應保持清潔,垃圾不隨意亂丟。
十一  通訊器材應隨時保持暢通,禁止以電話機與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聊
      天。
十二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柒  一崗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一崗之戒護責任區為一崗至警衛隊隊部及一崗至二崗之區域範圍,並
    嚴密注意隊部之屋頂及廚房至新生班屋頂之動態。
二  出勤時,應配帶警笛、警棍,並精神專注,禁止躺臥、瞌睡或閱讀書
    報,收聽廣播電視。
三  值勤時應隨時測試無線電是否暢通,並檢查電話機是否良好,有故障
    應即反應,服裝儀容須整齊,嚴禁脫制服及穿拖鞋。
四  在崗哨警戒區域內,應注意越獄脫逃,及其他意外事變。
五  遇查勤人員查巡時,應行禮問好,夜間並應開燈探照。
六  發現收容學生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並通知勤務中
    心派人處理。
七  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鳴笛即加制止,並通知隊部處理。
八  圍牆外及崗哨附近,如發現有人叫喊或打手勢,及傳遞訊號時,應即
    喝令制止,並通知隊部處理。
九  崗哨勤務人員交接順序,應由接勤人員查看附近狀況後,再行上哨,
    繼由交勤人員將相關設備點交,除將值勤時所發生之重要情形登載值
    勤簿外,並以口頭告知接勤八員後始得步下崗哨,並將門鎖上鎖後,
    始得離開。
十  崗哨內外應保持清潔,垃圾不隨意亂丟。
十一  通訊器材應隨時保持暢通,禁止以電話機與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聊
      天。
十二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捌  巡邏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巡邏人員於值勤前對於路線表及途中那些重要建築物、設備、電燈線
    路、消防設備、發電機房等均應清楚。
二  巡邏人員必須配備警笛、無線電通訊機、照明燈筒等事先均須檢查是
    否齊備。
三  巡邏人員每四十五分鐘巡邏一次,正常時間每日上午應四次,下午應
    四次,整日巡邏次數應為八次。
四  巡邏人員必須反應靈敏,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對聲響、景物狀況、
    煙味等均應敏感查覺,迅速處理。
五  巡邏時,應仔細察看各項阻隔設施,如發現有竹木、鐵具、繩索及其
    他足供攀越或影響戒護安全之物件,應檢收處理之,必要時通知組員
    處理。
六  巡邏所經之處,所有場舍水電、門窗,牆壁均應注意,如有異狀,應
    即追究處理。
七  巡邏時,應隨時以攜帶之無線電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繫。
八  巡邏中如遇緊急狀況,不及通知時,應為緊急處置,並鳴笛及以無線
    電通知勤務中心。
九  每次巡邏勤務間隔之空檔時間應留在勤務中心備勤。
十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玖  接見登記應注意事項
一  接見登記人員,對請求接見之學生家屬應查明身份關係等,合於接見
    規定者,始予登記,並留置身份証明文件,換發接見証,其送入之物
    品,應予詳細檢查登記。
二  請求接見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禁止
    其接見:
 (一) 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
 (二) 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
 (三) 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 酗酒或精神病者。
 (五) 有其他妨害少年輔院育紀律之行為者。
三  接見登記值勤人員,在合於法令規定之前提下應注意便民服務。
四  受理申請時應於接見登記表上註明受理登記之時間。
五  接見登記人數,不得超過三名 (不含幼童) ,並以三親等家屬為原則
    。
六  違禁物品一律禁止攜入,其送入物品之重量不得超過二公斤,家屬對
    送入物品如有疑問時應委婉告相關規定;家屬如攜入大型手提袋,一
    律寄放置物櫃。
七  接見登記值勤人員,上午應於八時十分、下午應於十三時卅分到達接
    見室,受理各項申請業務。
八  學生每星期接見二次。
九  接見登記值勤人員,除辦理接見登記外,另受理學生家屬申請學生之
    學歷證明書、在院証明書、補發出院證書及返家探視等業務,並應先
    行核對其申請表格後再予收件送訓導組。
十  下午十六時,學生至大門處澆水,接見登記人員應協助班級管教人員
    戒護勤務。
十一  請求接見之家屬人數如有暴增之情形時,應通知組員加派人員協助
      登記及提帶,以免家屬枯候。
十二  家屬送入物品時應詳填送入物品登記單,並由接見登記值勤人員詳
      為檢查,經檢查無違禁或危險物品時准予送入。
十三  嚴禁收受或食用家屬送入之物品或食品。
十四  應管制不符合接見條件之學生家屬,勿任其於院內四處遊走。
十五  應隨時維護接見登記室之環境整潔。
十六  值勤時段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拾  學生接見提帶、監聽應注意事項
一  值勤人員應隨身攜帶無線電通訊器材。
二  依接見登記表,依序分別至各班級、工場提帶學生。並將登記表交班
    級管教人員簽名、註明提帶時間,以明責任。
三  提帶時應核對身份,注意同姓名或冒名頂替,以避免提錯人。
四  接見隊伍應整齊有序,禁止學生互相交談,戒護人員應緊隨隊伍後面
    監視。 (戒護人員如有二人,其中一人應在隊伍之中間) 。
五  學生由班級前往接見室前由班級管教人員實施檢身。
六  應先將學生提帶至游動崗前清點人數、搜身檢查後,再至接見室依序
    接見。
七  有仇隙者不可在同一梯次時間接見,以避免發生爭吵、鬥毆等情事。
八  接見監聽時應注意學生與家屬言行舉動,如有違反規定者,除依規定
    立即停止其接見外,並應通知值班組員及班級管教人員前往協助處理
    。同時將其違規事實與談話內容,詳實登記於接見紀錄表,陳請主管
    長官核閱。
九  接見時禁止使用方言、手語 (聾啞除外) 或其他隱語,以規避監聽。
    接見中學生禁止進入接見室之盥洗室及合作社。。
十  接見時發生爭執或鬥毆應即刻制止,遇有不服糾正者,應避免與其正
    面發生爭執,速通知勤務中心支援處理。
十一  不可脫離戒護視線,發生脫逃事故時,應即刻制止並鳴警笛示警求
      援。
十二  接見監聽如發現學生有匿藏違禁物品、脫逃等違紀意圖之訊息時,
      應通知相關單位、人員加強注意檢查,以防違禁物品流入院內與脫
      逃等違紀事情之發生。
十三  接見監聽如發現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重要事因,足以影響
      該學生情緒安定時,應即通知其所屬之管教人員,並將事故實情詳
      記於接見紀錄表。
十四  接見完畢後,將學生全數帶至游動崗前清點人數,實施檢身檢物,
      再循序戒送回原班級、工場,並將接見登記表交管教人員簽收,註
      明提回時間。
十五  接見、監聽、物檢三記錄表每日均應陳主管長官核閱。
十六  至遲應於上午八時四十分前開始提帶第一梯次之學生,至接見完畢
      止;下午至遲應於十三時五十分時前,開始提帶學生至接見室,並
      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提帶學生之時
十七  值班組員應不定時前往接見室察看學生接見情形。
十八  學生返回班級時,班級管教人員應再實施學生衣物檢查及家屬送入
      物品複檢。
十九  每日接見勤務開始前及結束後,監聽人員應檢查接見室及廁所內是
      否有藏匿之違禁物品,並將檢查結果登記於接見紀錄簿。
二十  查獲之違禁物品應送交警衛隊登記,嚴禁私自佔有。
拾壹  門勤注意事項
一    門勤人員值勤時服裝儀容應整齊,並隨身攜帶警笛,於適當位置放
      置童軍棍以應急需。
二    外賓請求入院者,應詢問其來院目的,予以求証後始得放行條。並
      以無線電通知游動崗值勤人員。
三    外賓許其進入院內者,應查驗並留置身份証 (服務証) 。
四    對進出院門之人員、車輛,均應檢查、管制,防止違禁品流入或學
      生潛藏。
五    本院員工或廠商攜帶公物外出時,應有主管單位填發之放行,若有
      不符者,不得放行,並應通知值日長官處理。
六    職員及外賓進出院門應予管制,並登記出入時間於記事簿。
七    學生出院門 (外醫、公差) 應持有臨時外出差假單,並有班級管教
      人員或警衛隊帶領始可放行,返院時應詳予搜身。
八    法院借提學生應有異動通知單始得放行,並應查驗學生身份及人數
      。
九    隨時注意監視系統,如有異常狀立即通知組員處理。
十  閒雜人員於院門附近徘徊聚集,應適時勸離,並嚴防其由牆外丟入違
    禁品。
十一  院門應經常關鎖,於必要時再予開放。
十二  嚴禁擅離值勤崗位,副哨應勤於察看所屬責任區域,嚴防學生潛藏
      於管制區域內。
十三  值勤交接時,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代
      。
十四  確實掌握鑰匙之領取或繳回,有問題應向值班組員反應。
十五  學生出院 (借提、停止或免除執行) 時,應詳細校對其身份及相關
      証明文件、人數,核符後放行。
十六  垃圾車、餿水車進入本院,門勤副哨應隨同前往戒護。
十七  巡邏道之門戶,收封之後除當日服勤人員外,非經值班組員之許可
      ,不得進入。
十八  下班時間,廠商送入貨品需簽收時,應通知值日員 (官) 處理。
十九  戒護區內嚴禁吸煙及嚼食檳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