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3
三  因業務需要,簡報室相關設備應由總務組管理人員親自操作:因休閒
    需要,同仁使用完畢應於次一上班日點交予總務組管理人員。同仁如
    不當使用致生損壞,應負完全賠償之責,蓄意破壞者,則依章議處。
民國 89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3
三  因業務需要,簡報室相關設備應由總務組管理人員親自操作:因休閒
    需要,同仁使用完畢應於次一上班日點交予總務組管理人員。同仁如
    不當使用致生損壞,應負完全賠償之責,蓄意破壞者,則依章議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