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 寡依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