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6
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附件一)及積點計算表(附件二)送總務科審核轉陳
    ,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6
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及積點計算表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
    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
    證明。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6
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及積點計算表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
    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6
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及積點計算表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
    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6
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向本監申請公有宿舍。
 (一) 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
      務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 曾由政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三) 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四) 配偶在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構服務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