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依宿舍管理手冊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 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宿 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十五、依「事務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十五、依「事務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十五 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 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者,應 即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