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替代役役男伙食實施要點 4
四  因家庭因素之役男,如有經常性返家,其伙食以個案簽報處理,原則
    以用餐日數計費,退款計算方式為 (90  元*當月未用餐日數) 。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4
四  因家庭因素之役男,如有經常性返家,其伙食以個案簽報處理,原則
    以用餐日數計費,退款計算方式為 (90  元*當月未用餐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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