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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移監實施要點 2
二  本監收容人如有左列各款規定特殊情事者,得以列冊報部移至他監執
    行:
    刑期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十年》。
    受刑人在監違規達三次以上者《包括三次》。
    曾在本監或他監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證明仍有脫逃之虞者。
    在本監有鬧房之首謀滋事者或毆辱管理員等重大違規者。
    在社會參加不良幫派聚合之首謀份子,或有仇敵在本監執行者。
    身染法定傳染病,符合移至他監治療之規定者。
    經更刑後,刑期在十年以上者《不包括十年》。
    有管教困難,危害本監獄戒護安全,須移至他監者。
    其他有符合移送綠島監獄執行之情形者。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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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監收容人如有左列各款規定特殊情事者,得以列冊報部移至他監執
    行:
    刑期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十年》。
    受刑人在監違規達三次以上者《包括三次》。
    曾在本監或他監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證明仍有脫逃之虞者。
    在本監有鬧房之首謀滋事者或毆辱管理員等重大違規者。
    在社會參加不良幫派聚合之首謀份子,或有仇敵在本監執行者。
    身染法定傳染病,符合移至他監治療之規定者。
    經更刑後,刑期在十年以上者《不包括十年》。
    有管教困難,危害本監獄戒護安全,須移至他監者。
    其他有符合移送綠島監獄執行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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