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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4: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新收受刑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10
十  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期限按刑期之長短,分別如下:
      刑期三年未滿 (含拘役、易勞) 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考核期間四星期。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刑期九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凡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違規三次以上,或在本監新收考核期間,行
      狀欠佳或有違背紀律之情形者,延長考核期間三分之一。若在看守
      所羈押期間違規達五次以上,在本監新收考核期間違規兩次以上者
      ,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因犯他罪偵查審理中者得視其案情輕重,酌予延長其考核期限。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
      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民國 86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10
十  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期限按刑期之長短,分別如下:
      刑期三年未滿 (含拘役、易勞) 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考核期間四星期。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刑期九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凡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違規三次以上,或在本監新收考核期間,行
      狀欠佳或有違背紀律之情形者,延長考核期間三分之一。若在看守
      所羈押期間違規達五次以上,在本監新收考核期間違規兩次以上者
      ,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因犯他罪偵查審理中者得視其案情輕重,酌予延長其考核期限。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
      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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