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1) 先行保外: 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證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籍股,並通知家長 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股通知戒護 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瞭解後,交家屬領回後報部備 查。 (2) 一般保外醫治: 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後,通知家屬前 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