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6六 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暨戒護
科應注意事項:
1 戒護主管應立即通知中央台,由中央台向戒護科長往上層次報告。
2 中央台應即向工場查明該員最近親屬連絡人,先以電話 (錄音) 通
知,並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再由衛生科行文告知,出院時衛生科
亦應通知家屬到院繳納醫療費用。
3 衛生科應向醫療院所取得該員之醫療相關必要證明,以便報部備查
。
4 戒護科通知場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5 時常派員前往醫院督勤暨瞭解病況。 (日間:由衛生科人員,中央
台主任、科員輪流;夜間暨例假日:由當值備勤人員、中央台主任
、科員、督勤官等不定時查察,並由戒護科造冊以便查核人員簽名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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