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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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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4
四 受刑人寄發書信之對象、次數逾越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 不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且有通信之必要者,經長官核准得增加發信 次數。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4
四 受刑人寄發書信之對象、次數逾越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 不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且有通信之必要者,經長官核准得增加發信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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