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3
三  寄發書信之次數:
 (一) 第四級受刑人 (含未編級者及不為累進處遇者) 每星期一次。
 (二)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有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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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寄發書信之次數:
 (一) 第四級受刑人 (含未編級者及不為累進處遇者) 每星期一次。
 (二)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有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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