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7:4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及看守所分股辦事要點 3
三 戒護科、總務科得設一股至三股。股長由專員兼任,專員人數不足時 得由首長指定薦任人員兼任,股長須報部核定。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3
三 戒護科、總務科得設一股至三股。股長由專員兼任,專員人數不足時 得由首長指定薦任人員兼任,股長須報部核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