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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8
八、本監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三)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應備文件。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8
八、本監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三)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應備文件。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7
七、本監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三)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
    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9
九  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