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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5
十五、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15
十五、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14
十四、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16
十六  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