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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3
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13
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12
十二、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14
十四  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