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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11
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10
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
    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12
十二  依「事務管理規則」、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