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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5
伍、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主任,承檢察長之命,督導全體同仁,以主動積極
    負責之精神辦理下列為民服務事項:
一  共同措施:
(一)積極推動「法務部提昇所屬檢調機關公信力暨親民形象方案」,以
      建立親民、禮民、便民的檢察機關。
(二)貫徹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提高工作時效。
(三)遵守上、下班時間;各業務承辦人間,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必要
      時能確實負責代為處理,以免業務停頓,影響作業。
(四)簡化辦事流程及工作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五)除上班時間外,值勤人員應隨時受理為民服務事項。
(六)服務處設施應力求充實,並提供書寫工具休息椅及飲水設備
      通訊設備機關平面圖辦事流程圖服務簡介免費供應各聲請
      書類例稿及具保責付書類法律常識參考書籍代換硬幣等服務項
      目。
(七)設置行政革新信箱及意見箱,蒐集輿論反應,作為革新業務參考。
(八)充分利用現代化機具,注重效率、效能,積極提供完善服務。
(九)注重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服務人員應配戴識別證。
(十)推廣司法志工制度,強化機關服務功能。
(十一)設置「重大案件被害人申訴窗口」,便利民眾於遭遇重大犯罪時
        ,得利用申訴管道,以迅速獲得妥適照顧與處理。
(十二)開辦檢察機關「電子民意信箱」,以供電腦網路上民意之建言,
        建立與民眾溝通之管道。
(十三)請求服務事項如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
        密或其他不應解答之事項者,均不予解答,但應將不予解答之理
        由告知詢問人。
二  檢察官:
(一)妥適辦理案件,提高辦案正確性,且不得無故稽延。
(二)厲行準時開庭,開庭前應詳閱卷證,酌定每案庭訊時間;司法警察
      機關移送人犯,隨到隨訊。
(三)問案態度應真誠和藹,訊問時予受訊人充分陳述機會,對被告有利
      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並告知受訊人舉證方法,以發現真實。
(四)傳喚,以送達傳票為原則,並對被傳人身份保密,改期時宜當庭告
      知下次庭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選任辯護人者,於訊問前應通知
      辯護人到庭,並於不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及不影響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下,使辯護人得行使適當權利,以維護被告之權益。
(五)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應確實踐行訊問前告知權利事項之程序
      ,不得為疲勞之詢問,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六)審慎聲請法院羈押,無羈押必要者,准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儘量避免無保聲請收押。
(七)審慎發佈通緝,並及時撤銷通緝案件。
(八)從嚴從速審核通訊監察書,以掌握辦案契機並保障人權。
(九)嚴速辦理重大刑案及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組織犯罪、貪瀆案件、毒
      品案件、經濟犯罪、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妨
      害性自主犯罪等案件。
(十)對於輕微犯罪案件,審酌案情,依法予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
      訴處分或職權處分不起訴。
(十一)告訴乃論案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範圍內,適度勸導雙方和解息
        訟。
(十二)相驗案件,應隨報隨驗,若適於火葬者,應不待聲請即在相驗屍
        體證明書上適當位置,載明准予火葬。
(十三)裁判如有違誤不當者,應提起上訴或抗告;對確定裁判如發現有
        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應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
        上訴,以資救濟;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提起上訴,檢察官認顯無
        理由,不予上訴者,應具理由,從速函覆聲請人。
(十四)法院審判期日,準時蒞庭執行職務,對重大貪瀆、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重大刑案或社會矚目案件,應全程蒞庭,落實檢察官
        蒞庭功能。
(十五)妥適處理偵查中之新聞發佈,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十六)妥速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十七)加強法律常識宣導,灌輸民眾崇法守紀觀念,督導推廣鄉鎮市(
        區)調解業務,以紓減訟源。
(十八)當事人聲請事項,如不違反規定,應從寬處理;所請不准者,應
        敘明理由,迅速答覆,如因移送、聲請裁定或未確定等原因不能
        依限處理時,應函知聲請人。
(十九)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將
        結果函復陳情人,如不能依限處理完畢,亦應依據調、陳字處理
        要點規定先行函復原因。
(二十)指派檢察官、觀護人為轄內司法保護區之經營者,結合「社區」
        、「管區」及「校區」三區之社會資源,積極推展,以改善社會
        治安。
三  法醫師:
(一)確實依據檢驗手冊規定辦理屍傷檢驗。
(二)當場依當事人或死者家屬之請求,如數發給所需之驗傷診斷書或相
      驗屍體證明書。如事後聲請增發者,應即發給。
四  觀護人:
(一)於執行保護管束中,規勸受保護管束人,積極改過向善。
(二)簡化受保護管束人報到書表,輔導其提供個案資料,建立良好之信
      賴關係。
(三)訪視、約談得於假日為之,並應講求技巧,避免影響受保護管束人
      工作環境及家庭困擾,以輔導代替管束,並提供必要協助。
(四)加強與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團體之聯繫,確實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就
      業、就醫、就養、就學之輔導,並提供急難救助。
(五)推展三區結合計畫,以改善社會治安。
五  政風室:
(一)政風室辦理一般政風業務。
(二)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妥速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予以
      登記、區分、統計及列管。
(三)辦理有關本署業務革新問卷調查,以瞭解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程度。
(四)蒐集媒體報導,並予以剪報簽呈檢察長核示,其涉有違法情節者,
      分案交檢察官偵辦;若係有關風紀或業務事宜,則於每月工作會報
      上檢討改進。
六  書記官:
(一)筆錄當庭製作,力求字跡清晰及內容完整,並當庭交受訊人閱覽或
      告以要旨,不得以空白之筆錄用紙命其簽名。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以確實保障當事人權
      益,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三)製作辦案文書,應校對正確,迅速送達。
(四)案件偵查終結,應即公告,並依刑事訴訟法送達偵查終結書類,如
      係簽結,應通知其理由。
(五)偵查中通緝案件,其通緝原因消滅時,應主動檢卷送請檢察官核辦
      ,並儘速辦理撤銷通緝;並經常清理偵執通緝案件,注意時效進行
      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即報請撤銷通緝。
(六)發還保證金或扣押物時,應參照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待聲請逕予發還。
      2 案件偵查終結起訴送審,法院尚未將案卷移送執行,受理請求發
        還而無從發還時,應將情形告知聲請人。
      3 案件終結確定時,除依法沒收沒入者,應報請檢察官處理外,應
        通知發還原繳款人或所有人。
      4 案件歸檔時,應切實檢查,如發現應發還之保證金或扣押物有遺
        漏處理情形,於退回補辦後,始准歸檔。
(七)案件已移送執行者,受刑人未接獲通知自動到案請求執行,或接獲
      通知而未按所定日期前來請求執行時,應受理執行,以便利受刑人
      自動到案執行。
(八)罰金案件,於製作執行命令時,應載明得以匯票繳納或委託親友代
      繳。受刑人及其親屬請求分期繳納罰金,應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九)得易科罰金案件,於送達傳票時,應附易科罰金須知,並註明應提
      出證明文件,以便當事人知所遵循。到案時並應即辦理。
(十)有停止執行法定原因案件,應速報請檢察官核准停止執行。
(十一)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或經拘提無著者,應再查明其住居所有無異動
        ,再經傳喚、拘提,於確認已逃亡或藏匿時,方得報請發佈通緝
        。
(十二)通緝人犯到案或罰金通緝案件,准許通緝犯或其親友分期繳納罰
        金,經繳納或代繳其中一期罰金後,應即辦理撤銷通緝,並先發
        給歸案證明書。
(十三)應經常清理通緝案件時效進行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
        即報請撤銷通緝。
(十四)執行時,有合於更定執行刑者,應即檢卷送請檢察官聲請裁定,
        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如發現罰金有溢收者,應即主動發還繳款人
        。
(十五)執行案件終結後,如有聲請發給結案證明者,應於五日內查明核
        發。
(十六)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聲請事項及案件進行程度之查詢,並迅速處
        理,妥適答復。
七  文書人員:
(一)受理人民各類書狀,即速簽請檢察長核批辦理。
(二)涉及當事人權益案件,撰擬文稿,應依據「文書處理手冊」及「文
      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定程度,作週延考量後妥速處理。
(三)收發文件,當天辦畢,並確實填寫公文經辦登記簿,備供列管、檢
      查、稽催。
(四)繕打及校對之文件,避免錯誤,並如期完成。
(五)健全檔案管理,方便隨時借調參考。
八  會計、總務人員:
(一)刑事保證金應逐筆輸入電腦建檔管理,便利發還作業。
(二)設置「發還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統合辦理發還保證金聲請案件
      。
(三)採購價款及應發放款項,隨辦隨發。
(四)證人或鑑定人日旅費於庭訊完畢,不待請求主動發放。
(五)扣押物之處理,應依「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儘速處理,以達便民目的。
九  研考人員:
(一)對限時辦理案件、業務,及當事人陳情、聲請事項,應予列管,並
      定期檢查業務,發現遲延或缺失,稽催辦理或建議改進。
(二)積極推動為民服務工作。
十  服務處人員:
(一)派駐服務處人員應服裝整潔,儀態端莊,答覆詢問,尤應注意禮貌
      ,以誠懇、溫和態度為妥善解說,不得有無故拒絕之情事。
(二)民眾以言詞或書面請求查詢或其他服務,服務處應迅速查復、洽辦
      或為妥適之處理,如無法答復者,亦應委婉告知詢問人,以避免不
      必要之誤會。如係書面詢問,悉由承辦人員以書面答復。
(三)為民眾撰繕聲請書狀,以檢察署有關之訴訟程序書狀為限。
(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堅持要求面見特定業務承辦人時,服務處人
      員應即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
(五)如需提供法律扶助者,推介其向律師公會辦理。
十一  法警:
  (一)執行勤務或擔任警衛應注意禮貌及服務態度。
  (二)送達、拘提應合法適當、注意安全,不得敷衍塞責。
  (三)經檢察官諭知具保責付者,應從速辦理。
  (四)在候訊室、候保室值勤時,應確實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暨所屬
        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妥為辦理。
  (五)受理按鈴申告,立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十二  錄事、技工:
  (一)繕打文件,力求正確清晰,易於辨認,並應送達承辦人員詳加校
        對無誤後發出。
  (二)傳遞公文,應迅速確實,不得積壓,並注意保密。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5
伍、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主任,承檢察長之命,督導全體同仁,以主動積極
    負責之精神辦理下列為民服務事項:
一  共同措施:
(一)積極推動「法務部提昇所屬檢調機關公信力暨親民形象方案」,以
      建立親民、禮民、便民的檢察機關。
(二)貫徹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提高工作時效。
(三)遵守上、下班時間;各業務承辦人間,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必要
      時能確實負責代為處理,以免業務停頓,影響作業。
(四)簡化辦事流程及工作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五)除上班時間外,值勤人員應隨時受理為民服務事項。
(六)服務處設施應力求充實,並提供書寫工具休息椅及飲水設備
      通訊設備機關平面圖辦事流程圖服務簡介免費供應各聲請
      書類例稿及具保責付書類法律常識參考書籍代換硬幣等服務項
      目。
(七)設置行政革新信箱及意見箱,蒐集輿論反應,作為革新業務參考。
(八)充分利用現代化機具,注重效率、效能,積極提供完善服務。
(九)注重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服務人員應配戴識別證。
(十)推廣司法志工制度,強化機關服務功能。
(十一)設置「重大案件被害人申訴窗口」,便利民眾於遭遇重大犯罪時
        ,得利用申訴管道,以迅速獲得妥適照顧與處理。
(十二)開辦檢察機關「電子民意信箱」,以供電腦網路上民意之建言,
        建立與民眾溝通之管道。
(十三)請求服務事項如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
        密或其他不應解答之事項者,均不予解答,但應將不予解答之理
        由告知詢問人。
二  檢察官:
(一)妥適辦理案件,提高辦案正確性,且不得無故稽延。
(二)厲行準時開庭,開庭前應詳閱卷證,酌定每案庭訊時間;司法警察
      機關移送人犯,隨到隨訊。
(三)問案態度應真誠和藹,訊問時予受訊人充分陳述機會,對被告有利
      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並告知受訊人舉證方法,以發現真實。
(四)傳喚,以送達傳票為原則,並對被傳人身份保密,改期時宜當庭告
      知下次庭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選任辯護人者,於訊問前應通知
      辯護人到庭,並於不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及不影響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下,使辯護人得行使適當權利,以維護被告之權益。
(五)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應確實踐行訊問前告知權利事項之程序
      ,不得為疲勞之詢問,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六)審慎聲請法院羈押,無羈押必要者,准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儘量避免無保聲請收押。
(七)審慎發佈通緝,並及時撤銷通緝案件。
(八)從嚴從速審核通訊監察書,以掌握辦案契機並保障人權。
(九)嚴速辦理重大刑案及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組織犯罪、貪瀆案件、毒
      品案件、經濟犯罪、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妨
      害性自主犯罪等案件。
(十)對於輕微犯罪案件,審酌案情,依法予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
      訴處分或職權處分不起訴。
(十一)告訴乃論案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範圍內,適度勸導雙方和解息
        訟。
(十二)相驗案件,應隨報隨驗,若適於火葬者,應不待聲請即在相驗屍
        體證明書上適當位置,載明准予火葬。
(十三)裁判如有違誤不當者,應提起上訴或抗告;對確定裁判如發現有
        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應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
        上訴,以資救濟;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提起上訴,檢察官認顯無
        理由,不予上訴者,應具理由,從速函覆聲請人。
(十四)法院審判期日,準時蒞庭執行職務,對重大貪瀆、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重大刑案或社會矚目案件,應全程蒞庭,落實檢察官
        蒞庭功能。
(十五)妥適處理偵查中之新聞發佈,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十六)妥速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十七)加強法律常識宣導,灌輸民眾崇法守紀觀念,督導推廣鄉鎮市(
        區)調解業務,以紓減訟源。
(十八)當事人聲請事項,如不違反規定,應從寬處理;所請不准者,應
        敘明理由,迅速答覆,如因移送、聲請裁定或未確定等原因不能
        依限處理時,應函知聲請人。
(十九)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將
        結果函復陳情人,如不能依限處理完畢,亦應依據調、陳字處理
        要點規定先行函復原因。
(二十)指派檢察官、觀護人為轄內司法保護區之經營者,結合「社區」
        、「管區」及「校區」三區之社會資源,積極推展,以改善社會
        治安。
三  法醫師:
(一)確實依據檢驗手冊規定辦理屍傷檢驗。
(二)當場依當事人或死者家屬之請求,如數發給所需之驗傷診斷書或相
      驗屍體證明書。如事後聲請增發者,應即發給。
四  觀護人:
(一)於執行保護管束中,規勸受保護管束人,積極改過向善。
(二)簡化受保護管束人報到書表,輔導其提供個案資料,建立良好之信
      賴關係。
(三)訪視、約談得於假日為之,並應講求技巧,避免影響受保護管束人
      工作環境及家庭困擾,以輔導代替管束,並提供必要協助。
(四)加強與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團體之聯繫,確實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就
      業、就醫、就養、就學之輔導,並提供急難救助。
(五)推展三區結合計畫,以改善社會治安。
五  政風室:
(一)政風室辦理一般政風業務。
(二)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妥速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予以
      登記、區分、統計及列管。
(三)辦理有關本署業務革新問卷調查,以瞭解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程度。
(四)蒐集媒體報導,並予以剪報簽呈檢察長核示,其涉有違法情節者,
      分案交檢察官偵辦;若係有關風紀或業務事宜,則於每月工作會報
      上檢討改進。
六  書記官:
(一)筆錄當庭製作,力求字跡清晰及內容完整,並當庭交受訊人閱覽或
      告以要旨,不得以空白之筆錄用紙命其簽名。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以確實保障當事人權
      益,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三)製作辦案文書,應校對正確,迅速送達。
(四)案件偵查終結,應即公告,並依刑事訴訟法送達偵查終結書類,如
      係簽結,應通知其理由。
(五)偵查中通緝案件,其通緝原因消滅時,應主動檢卷送請檢察官核辦
      ,並儘速辦理撤銷通緝;並經常清理偵執通緝案件,注意時效進行
      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即報請撤銷通緝。
(六)發還保證金或扣押物時,應參照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待聲請逕予發還。
      2 案件偵查終結起訴送審,法院尚未將案卷移送執行,受理請求發
        還而無從發還時,應將情形告知聲請人。
      3 案件終結確定時,除依法沒收沒入者,應報請檢察官處理外,應
        通知發還原繳款人或所有人。
      4 案件歸檔時,應切實檢查,如發現應發還之保證金或扣押物有遺
        漏處理情形,於退回補辦後,始准歸檔。
(七)案件已移送執行者,受刑人未接獲通知自動到案請求執行,或接獲
      通知而未按所定日期前來請求執行時,應受理執行,以便利受刑人
      自動到案執行。
(八)罰金案件,於製作執行命令時,應載明得以匯票繳納或委託親友代
      繳。受刑人及其親屬請求分期繳納罰金,應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九)得易科罰金案件,於送達傳票時,應附易科罰金須知,並註明應提
      出證明文件,以便當事人知所遵循。到案時並應即辦理。
(十)有停止執行法定原因案件,應速報請檢察官核准停止執行。
(十一)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或經拘提無著者,應再查明其住居所有無異動
        ,再經傳喚、拘提,於確認已逃亡或藏匿時,方得報請發佈通緝
        。
(十二)通緝人犯到案或罰金通緝案件,准許通緝犯或其親友分期繳納罰
        金,經繳納或代繳其中一期罰金後,應即辦理撤銷通緝,並先發
        給歸案證明書。
(十三)應經常清理通緝案件時效進行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
        即報請撤銷通緝。
(十四)執行時,有合於更定執行刑者,應即檢卷送請檢察官聲請裁定,
        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如發現罰金有溢收者,應即主動發還繳款人
        。
(十五)執行案件終結後,如有聲請發給結案證明者,應於五日內查明核
        發。
(十六)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聲請事項及案件進行程度之查詢,並迅速處
        理,妥適答復。
七  文書人員:
(一)受理人民各類書狀,即速簽請檢察長核批辦理。
(二)涉及當事人權益案件,撰擬文稿,應依據「文書處理手冊」及「文
      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定程度,作週延考量後妥速處理。
(三)收發文件,當天辦畢,並確實填寫公文經辦登記簿,備供列管、檢
      查、稽催。
(四)繕打及校對之文件,避免錯誤,並如期完成。
(五)健全檔案管理,方便隨時借調參考。
八  會計、總務人員:
(一)刑事保證金應逐筆輸入電腦建檔管理,便利發還作業。
(二)設置「發還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統合辦理發還保證金聲請案件
      。
(三)採購價款及應發放款項,隨辦隨發。
(四)證人或鑑定人日旅費於庭訊完畢,不待請求主動發放。
(五)扣押物之處理,應依「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儘速處理,以達便民目的。
九  研考人員:
(一)對限時辦理案件、業務,及當事人陳情、聲請事項,應予列管,並
      定期檢查業務,發現遲延或缺失,稽催辦理或建議改進。
(二)積極推動為民服務工作。
十  服務處人員:
(一)派駐服務處人員應服裝整潔,儀態端莊,答覆詢問,尤應注意禮貌
      ,以誠懇、溫和態度為妥善解說,不得有無故拒絕之情事。
(二)民眾以言詞或書面請求查詢或其他服務,服務處應迅速查復、洽辦
      或為妥適之處理,如無法答復者,亦應委婉告知詢問人,以避免不
      必要之誤會。如係書面詢問,悉由承辦人員以書面答復。
(三)為民眾撰繕聲請書狀,以檢察署有關之訴訟程序書狀為限。
(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堅持要求面見特定業務承辦人時,服務處人
      員應即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
(五)如需提供法律扶助者,推介其向律師公會辦理。
十一  法警:
  (一)執行勤務或擔任警衛應注意禮貌及服務態度。
  (二)送達、拘提應合法適當、注意安全,不得敷衍塞責。
  (三)經檢察官諭知具保責付者,應從速辦理。
  (四)在候訊室、候保室值勤時,應確實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暨所屬
        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妥為辦理。
  (五)受理按鈴申告,立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十二  錄事、技工:
  (一)繕打文件,力求正確清晰,易於辨認,並應送達承辦人員詳加校
        對無誤後發出。
  (二)傳遞公文,應迅速確實,不得積壓,並注意保密。
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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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主任,承檢察長之命,督導全體同仁,以主動積極
    負責之精神辦理左列為民服務事項:
一  共同措施:
 (一) 積極推動「法務部提昇所屬檢調機關公信力暨親民形象方案」,以
      建立親民、禮民、便民的檢察機關。
 (二) 貫徹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提高工作時效。
 (三) 遵守上、下班時間;各業務承辦人間,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必要
      時能確實負責代為處理,以免業務停頓,影響作業。
 (四) 簡化辦事流程及工作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五) 除上班時間外,值勤人員應隨時受理為民服務事項。
 (六) 服務處設施應力求充實,並提供書寫工具休息椅及飲水設備
      通訊設備機關平面圖辦事流程圖服務簡介免費供應各聲請
      書類例稿及具保責付書類法律常識參考書籍代換硬幣等服務項
      目。
 (七) 設置行政革新信箱及意見箱,蒐集輿論反應,作為革新業務參考。
 (八) 充分利用現代化機具,注重效率、效能,積極提供完善服務。
 (九) 注重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服務人員應配戴識別證。
 (十) 推廣司法志工制度,強化機關服務功能。
 (十一) 設置「重大案件被害人申訴窗口」,便利民眾於遭遇重大犯罪時
        ,得利用申訴管道,以迅速獲得妥適照顧與處理。
 (十二) 開辦檢察機關「電子民意信箱」,以供電腦網路上民意之建言,
        建立與民眾溝通之管道。
 (十三) 請求服務事項如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
        密或其他不應解答之事項者,均不予解答,但應將不予解答之理
        由告知詢問人。
二  檢察官:
 (一) 妥適辦理案件,提高辦案正確性,且不得無故稽延。
 (二) 厲行準時開庭,開庭前應詳閱卷證,酌定每案庭訊時間;司法警察
      機關移送人犯,隨到隨訊。
 (三) 問案態度應真誠和藹,訊問時予受訊人充分陳述機會,對被告有利
      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並告知受訊人舉證方法,以發現真實。
 (四) 傳喚,以送達傳票為原則,並對被傳人身份保密,改期時宜當庭告
      知下次庭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選任辯護人者,於訊問前應通知
      辯護人到庭,並於不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及不影響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下,使辯護人得行使適當權利,以維護被告之權益。
 (五) 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應確實踐行訊問前告知權利事項之程序
      ,不得為疲勞之詢問,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六) 審慎聲請法院羈押,無羈押必要者,准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儘量避免無保聲請收押。
 (七) 審慎發佈通緝,並及時撤銷通緝案件。
 (八) 從嚴從速核發通訊監察書,以掌握辦案契機並保障人權。
 (九) 嚴速辦理重大刑案及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組織犯罪、貪瀆案件、煙
      毒案件、經濟犯罪、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
      侵害犯罪等案件。
 (十) 對於輕微犯罪案件,審酌案情,依法予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職權
      處分不起訴。
 (十一) 告訴乃論案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範圍內,適度勸導雙方和解息
        訟。
 (十二) 相驗案件,應隨報隨驗,若適於火葬者,應不待聲請即在相驗屍
        體證明書上適當位置,載明准予火葬。
 (十三) 裁判如有違誤不當者,應提起上訴或抗告;對確定裁判如發現有
        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應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
        上訴,以資救濟;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提起上訴,檢察官認顯無
        理由,不予上訴者,應具理由,從速函覆聲請人。
 (十四) 法院審判期日,準時蒞庭執行職務,對重大貪瀆、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重大刑案或社會矚目案件,應全程蒞庭,落實檢察官
        蒞庭功能。
 (十五) 妥適處理偵查中之新聞發佈,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十六) 妥速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十七) 加強法律常識宣導,灌輸民眾崇法守紀觀念,督導推廣鄉鎮市 (
        區) 調解業務,以紓減訟源。
 (十八) 當事人聲請事項,如不違反規定,應從寬處理;所請不准者,應
        敘明理由,迅速答覆,如因移送、聲請裁定或未確定等原因不能
        依限處理時,應函知聲請人。
 (十九) 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將
        結果函復陳情人,如不能依限處理完畢,亦應依據調、陳字處理
        要點規定先行函復原因。
 (二十) 指派檢察官、觀護人為轄內十個司法保護區之經營者,結合「社
        區」、「管區」及「校區」三區之社會資源,積極推展,以改善
        社會治安。
三  法醫師:
 (一) 確實依據檢驗手冊規定辦理屍傷檢驗。
 (二) 當場依當事人或死者家屬之請求,如數發給所需之驗傷診斷書或相
      驗屍體證明書。如事後聲請增發者,應即發給。
四  觀護人:
 (一) 於執行保護管束中,規勸受保護管束人,積極改過向善。
 (二) 簡化受保護管束人報到書表,輔導其提供個案資料,建立良好之信
      賴關係。
 (三) 訪視、約談得於假日為之,並應講求技巧,避免影響受保護管束人
      工作環境及家庭困擾,以輔導代替管束,並提供必要協助。
 (四) 加強與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團體之聯繫,確實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就
      業、就醫、就養、就學之輔導,並提供急難救助。
 (五) 推展三區結合計畫,以改善社會治安。
五  政風室:
 (一) 政風室辦理一般政風業務。
 (二) 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妥速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予以
      登記、區分、統計及列管。
 (三) 辦理有關本署業務革新問卷調查,以瞭解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程度。
 (四) 蒐集媒體報導,並予以剪報簽呈檢察長核示,其涉有違法情節者,
      分案交檢察官偵辦;若係有關風紀或業務事宜,則於每月工作會報
      上檢討改進。
六  書記官:
 (一) 筆錄當庭製作,力求字跡清晰及內容完整,並當庭交受訊人閱覽或
      告以要旨,不得以空白之筆錄用紙命其簽名。
 (二) 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以確實保障當事人權
      益,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三) 製作辦案文書,應校對正確,迅速送達。
 (四) 案件偵查終結,應即公告,並以明信片通知結案要旨,如係簽結,
      應通知其理由。
 (五) 偵查中通緝案件,其通緝原因消滅時,應主動檢卷送請檢察官核辦
      ,並儘速辦理撤銷通緝;並經常清理偵執通緝案件,注意時效進行
      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即報請撤銷通緝。
 (六) 發還保證金或扣押物時,應參照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1 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待聲請逕予發還。
      2 案件偵查終結起訴送審,法院尚未將案卷移送執行,受理請求發
        還而無從發還時,應將情形告知聲請人。
      3 案件終結確定時,除依法沒收沒入者,應報請檢察官處理外,應
        通知發還原繳款人或所有人。
      4 案件歸檔時,應切實檢查,如發現應發還之保證金或扣押物有遺
        漏處理情形,於退回補辦後,始准歸檔。
 (七) 案件已移送執行者,受刑人未接獲通知自動到案請求執行,或接獲
      通知而未按所定日期前來請求執行時,應受理執行,以便利受刑人
      自動到案執行。
 (八) 罰金案件,於製作執行命令時,應載明得以匯票繳納或委託親友代
      繳。受刑人及其親屬請求分期繳納罰金,應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九) 得易科罰金案件,於送達傳票時,應附易科罰金須知,並註明應提
      出證明文件,以便當事人知所遵循。到案時並應即辦理。
 (十) 有停止執行法定原因案件,應速報請檢察官核准停止執行。
 (十一) 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或經拘提無著者,應再查明其住居所有無異動
        ,再經傳喚、拘提,於確認已逃亡或藏匿時,方得報請發佈通緝
        。
 (十二) 通緝人犯到案或罰金通緝案件,准許通緝犯或其親友分期繳納罰
        金,經繳納或代繳其中一期罰金後,應即辦理撤銷通緝,並先發
        給歸案證明書。
 (十三) 應經常清理通緝案件時效進行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
        即報請撤銷通緝。
 (十四) 執行時,有合於更定執行刑者,應即檢卷送請檢察官聲請裁定,
        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如發現罰金有溢收者,應即主動發還繳款人
        。
 (十五) 執行案件終結後,如有聲請發給結案證明者,應於五日內查明核
        發。
 (十六) 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聲請事項及案件進行程度之查詢,並迅速處
        理,妥適答復。
七  文書人員:
 (一) 受理人民各類書狀,即速簽請檢察長核批辦理。
 (二) 涉及當事人權益案件,撰擬文稿,應依據「文書處理檔案」手冊規
      定程度,作週延考量後妥速處理。
 (三) 收發文件,當天辦畢,並確實填寫公文經辦登記卡,備供列管、檢
      查、稽催。
 (四) 繕打及校對之文件,避免錯誤,並如期完成。
 (五) 健全檔案管理,方便隨時借調參考。
八  會計、總務人員:
 (一) 刑事保證金應逐筆輸入電腦建檔管理,便利發還作業。
 (二) 設置「發還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統合辦理發還保證金聲請案件
      。
 (三) 採購價款及應發放款項,隨辦隨發。
 (四) 證人或鑑定人日旅費於庭訊完畢,不待請求主動發放。
 (五) 扣押物之處理,應依「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
      儘速處理,以達便民目的。
九  研考人員:
 (一) 對限時辦理案件、業務,及當事人陳情、聲請事項,應予列管,並
      定期檢查業務,發現遲延或缺失,稽催辦理或建議改進。
 (二) 積極推動為民服務工作。
十  服務處人員:
 (一) 派驗服務處人員應服裝整潔,儀態端莊,答覆詢問,尤應注意禮貌
      ,以誠懇、溫和態度為妥善解說,不得有無故拒絕之情事。
 (二) 民眾以言詞或書面請求查詢或其他服務,服務處應迅速查復、洽辦
      或為妥適之處理,如無法答復者,亦應委婉告知詢問人,以避免不
      必要之誤會。如係書面詢問,悉由承辦人員以書面答復。
 (三) 為民眾撰繕聲請書狀,以檢察署有關之訴訟程序書狀為限。
 (四)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堅持要求面見特定業務承辦人時,服務處人
      員應即依本署「處理民眾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
 (五) 如需提供法律扶助者,推介其向律師公會辦理。
十一  法警:
   (一) 執行勤務或擔任警衛應注意禮貌及服務態度。
   (二) 送達、拘提應合法適當、注意安全,不得敷衍塞責。
   (三) 經檢察官諭知具保責付者,應從速辦理。
   (四) 在候訊室、候保室值勤時,應確實依照「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
        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妥為辦理。
   (五) 受理按鈴申告,立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十二  錄事、技工:
   (一) 繕打文件,力求正確清晰,易於辨認,並應送達承辦人員詳加校
        對無誤後發出。
   (二) 傳遞公文,應迅速確實,不得積壓,並注意保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