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3
參、本署為推行便民工作,成立為民服務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指定主
    任檢察官一人為服務中心主任,書記官長為副主任,另設幹事若干人
    ,由各科室主管兼任,負責辦理為民服務事項之策劃、協調、配合、
    聯繫、推動等工作。
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3
參  本署為推行便民工作,成立為民服務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指定襄
    閱主任檢察官一人為服務中心主任,書記官長為副主任,另設幹事十
    二人,負責辦理為民服務事項之策劃、協調、配合、聯繫、推動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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